(2016)湘1003执恢2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杨友利、彭新明等与黄玺铭交通肇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友利,彭新明,黄玺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3执恢225号申请执行人杨友利。申请执行人彭新明。被执行人黄玺铭(曾用名黄长果),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友利、彭新明与被执行人黄长果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2011)苏刑初字第1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第(三)、第(四)、第(五)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中权审 判 员 钟 检审 判 员 曾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陈 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