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11民初85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张业成、高莲英与王光金、赵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业成,高莲英,王光金,赵玉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8519号原告:张业成,男,194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原告:高莲英,女,194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王光金,男,195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赵玉霞,女,195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业成、高莲英诉被告王光金、赵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查封被告王光金、赵玉霞的银行存款49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原告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王光金、赵玉霞的银行存款4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张业成名下位于合肥市三孝口光明小区606室(产字第046252号)的担保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胡 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丽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