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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2执4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汉中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某某省某某市某某运输汽车有限公司、刘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2016)陕0722执494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汉中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刘某某,某某省某某市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2执494号申请执行人汉中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纪某某,住所地城固县某某镇。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住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县某某村。被执行人某某省某某市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住所地某某省某某市某某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申请执行人汉中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省某某市某某运输汽车有限公司、刘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2016)陕0722执494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某某省某某市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刘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某某省某某市某某汽车运输限公司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洲支公司的到期债权。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执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城民初字第013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碧敬审判员  李 琳审判员  陈文彬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覃朝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