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6民初007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9
案件名称
李万平与秦伟彦、常树民、李万录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万平,秦伟彦,常树民,李万录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6民初00723号原告李万平,男,1964年9月5日生,甘肃省岷县人,住岷县。被告秦伟彦,男,1970年7月22日生,甘肃省岷县人,住岷县。被告常树民,男,1974年9月24日生,甘肃省岷县人,住岷县。被告李万录,男,1958年10月18日生,甘肃省岷县人,住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万平与被告秦伟彦、常树民、李万录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万平自愿申请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万平撤诉。案件受理费785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392.5元由原告李万平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天祥陪 审 员 王 军人民陪审员 王小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小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