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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6民初007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9

案件名称

李万平与秦伟彦、常树民、李万录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万平,秦伟彦,常树民,李万录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6民初00723号原告李万平,男,1964年9月5日生,甘肃省岷县人,住岷县。被告秦伟彦,男,1970年7月22日生,甘肃省岷县人,住岷县。被告常树民,男,1974年9月24日生,甘肃省岷县人,住岷县。被告李万录,男,1958年10月18日生,甘肃省岷县人,住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万平与被告秦伟彦、常树民、李万录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万平自愿申请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万平撤诉。案件受理费785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392.5元由原告李万平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天祥陪 审 员  王 军人民陪审员  王小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小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