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606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沈双生、田思思诉邓尚、刘春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双生,田思思,邓尚,刘春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6执89号申请执行人沈双生,男,汉族,住保定市。申请执行人田思思,男,汉族,住保定市。被执行人邓尚,男,汉族,住涞源县。被执行人刘春如,女,汉族,住涞源县。沈双生、田思思诉邓尚、刘春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北民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其义务。于2016年8月23日对查封房屋(保定市房权证字第O*******号)评估完毕。依照《中行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刘春如名下位于保定市***号**-**-***(保定市房权证字第O*********号)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王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索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