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民一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王世新与青海省都兰县宗加镇农业村村民委员会、被告谢守元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新,青海省都兰县宗加镇农业村村民委员会,谢守元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民一初字第391号原告:王世新,男,汉族。被告:青海省都兰县宗加镇农业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赵青梅,该村民委员会委员。住址:都兰县宗加镇。被告:谢守元,男,汉族。原告王世新诉被告青海省都兰县宗加镇农业村村民委员会、被告谢守元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原告王世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世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张永国审判员 张海洁审判员 尖 措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倩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