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2民初37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徐作安与范文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作安,范文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2民初3760号原告:徐作安,农民。被告:范文成,农民。原告徐作安与被告范文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庭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原告补助资金9849.88元,并按照年利率6%承担利息损失787.9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3月,原告到当时的西山驿镇镇办企业“肥东县西山驿文成石料厂”上班至2012年5月,由于2010年9月17日,国家政策要求关闭小企业,由财政部、工信部联合下文(财企{2010}231号)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主要由于关闭企业职工安置等支出,肥东县东经财{2015}11号“关于引发肥东县2014年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的通知”第1、4、5条规定和汇总表中反映有肥东县西山驿文成石料厂,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范文成,关闭时间是2010年12月,职工20名,总补助246247元。由于被告虚报没有在肥东县西山驿文成石料厂上班的子女、姐姐、姐夫及堂弟弟等人,导致没有将我们实际在厂上班的8人列入花名册进行补助分配。2016年3月28日,被告给店埠镇人民政府一份委托书,要求将20人的补助资金的80%打入其在中国建设银行肥东县支行62×××78账号内。同时给店埠镇人民政府一份承诺,认为其填报的2010年3月的花名册没有假,如有假,个人承担全部责任,与政府无关。这样,政府将总补助246247中的80%汇入被告上面建设银行账号内,被被告一直侵占至今,而我能提供在原肥东县西山驿文成石料厂上班的职工社会保险参保明细表,反映原告一直在西山驿文成石料厂上班的事实。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范文成自2005年11月25日至2008年11月23日为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肥东县西山驿文成石料厂,经营者姓名:范文成,组成形式:家庭经营,经营场所:肥东县西山驿建设村,经营范围及方式:建筑石料用灰开采(凭有效许可证经营)*发照机关:肥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告以被告范文成系肥东县西山驿文成石料厂企业法定代表人为由诉讼来院,理由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作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茂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