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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昊华华东化工公司与河南尚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昊华华东化工公司,河南尚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执110号申请执行人昊华华东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军,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尚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红旗,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昊华华东化工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尚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焦作仲裁委员会(2016)焦仲裁字第13号裁决书。由于被执行人河南尚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目前经营困难,其已有的财产均已被查封、冻结,本案亦作了轮候查封,暂无法变现执行,其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昊华华东化工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仲裁委员会(2016)焦仲裁字第13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本案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春林审判员  王浩然审判员  姚万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成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