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民终15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王平格、张广太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平格,张广太,枣庄市峄城区坛山街道张店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民终15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平格,男,1943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峄城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广太,男,196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峄城区。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毅传、胡涛,枣庄峄城守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枣庄市峄城区坛山街道张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枣庄市峄城区坛山街道张店村。法定代表人:张兴太,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苏东,山东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平格、张广太因与被上诉人枣庄市峄城区坛山街道张店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2015)峄民初字第948号民事判决上诉一案,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对于涉案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未依照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依法作出认定和处理,导致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2015)峄民初字第94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平格、张广太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2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孙 晓审 判 员 杨丽娜代理审判员 单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文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