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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23财保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某与被申请人张乐诉前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1,张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3财保56号申请人张某1,男,2011年1月13日生,汉族,住涞水县。法定代理人张某2,女,1979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涞水县,系申请人张某1的母亲。被申请人张乐,男,1992年1月21日生,汉族,住涿州市。2016年10月1日10时许,被申请人张乐驾驶冀F350**小型轿车,沿京赞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涞水县宋各庄乡宋各庄村路段时,与由北向南步行的张某1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张某1受伤的交通事故。为防止被申请人变卖、转移财产,保障今后案件的顺利审理与执行,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张乐驾驶的冀F350**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张乐驾驶的冀F350**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艳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雅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