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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民申1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唐山日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江向谦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江向谦,唐山日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民申1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江向谦,男,汉族,1971年3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玉姝,辽宁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唐山日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孙家庄。法定代表人赵俭,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江向谦与被申请人唐山日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北民初字第2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江向谦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公告送达不合法;有新证据证实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住址信息向再审申请人邮寄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地址不详被退回。后一审案件主办人电话联系申请人,申请人以记不清地址为由,未提供准确地址。一审案件主办人遂向鞍山市公安局查找申请人信息,但被告知无法查找。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商南社区居委会证明,申请人于1997年4月由辽宁省鞍山市迁入该社区,属空挂户,无法联系。因此,一审法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以未参加诉讼,因此未提交证据作为逾期提交证据的理由不能成立。江向谦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江向谦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董 靓审 判 员  刘志新代理审判员  刘文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璐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