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执12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西安加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西安皮蒂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加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西安皮蒂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128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加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皮蒂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西安加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西安皮蒂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西安加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依据(2015)未民初字第01817号民事调解,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6208.4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退出本案的执行,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2执1281号案件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康晓刚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王 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 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