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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4民初11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珠海市氟特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安盛荣光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氟特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安盛荣光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4民初1175号原告:珠海市氟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李桂连,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惠丽,广东友邦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汉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告:北京安盛荣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法定代表人:班显庆,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业,北京市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珠海市氟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氟特公司)诉被告北京安盛荣光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氟特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惠丽,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以被告已履行本案的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氟特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5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928元,由原告珠海市氟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雅惠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秋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