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2民初19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刘兆芹与李振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兆芹,李振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2民初1931号原告:刘兆芹,男,1954年4月11日出生,住淄川区。被告:李振庆,男,1955年1月20日出生,住淄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兆芹与被告李振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兆芹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兆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刘兆芹负担。审 判 长 王海燕审 判 员 孙即桁人民陪审员 王 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仇 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