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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2民初19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刘兆芹与李振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兆芹,李振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2民初1931号原告:刘兆芹,男,1954年4月11日出生,住淄川区。被告:李振庆,男,1955年1月20日出生,住淄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兆芹与被告李振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兆芹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兆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刘兆芹负担。审 判 长  王海燕审 判 员  孙即桁人民陪审员  王 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仇 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