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02民初29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江甜甜与合肥百货大楼集团六安百大金商都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甜甜,合肥百货大楼集团六安百大金商都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02民初2960号原告:江甜甜,女,198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被告:合肥百货大楼集团六安百大金商都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市皖西西路与梅山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李承波,总经理。原告江甜甜与被告合肥百货大楼集团六安百大金商都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原告江甜甜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且不损害他人或公共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甜甜撤诉。案件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计265元,由原告江甜甜负担。审判员 王颖颖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金瑞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