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7民初77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连云港赣榆邦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江苏淮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马汉银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赣榆邦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江苏淮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马汉银,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连云港赣榆供电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7民初7799号原告:连云港赣榆邦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王楼村。法定代表人:王怀帮,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炜,江苏榆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淮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淮安经济开发区飞耀南路17号一幢。法定代表人:胡从亮,董事长。被告:马汉银,居民。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连云港赣榆供电公司,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黄海东路280号。法定代表人:王红,经理。原告连云港赣榆邦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淮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马汉银、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连云港赣榆供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连云港赣榆邦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江苏淮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马汉银、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连云港赣榆供电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赣榆邦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淮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马汉银、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连云港赣榆供电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连云港赣榆邦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林飞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贝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