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6民督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天峦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天峦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督64号申请人: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东风路,电子送达地址:手机号码150XX156。法定代表人:俞胜法,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亚,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陈天峦,男,197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电子送达地址:手机号码156XX223。申请人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天峦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申请人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申请撤回支付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申请费17元,减半收取9元,由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萧方训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晓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