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民初94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金建军与吴凤书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建军,吴凤书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9481号原告:金建军,男,196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安东,浙江中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凤书,男,196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建军诉被告吴凤书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建军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建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金建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宝章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晓晓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