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2民初28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相焕育、王激抨与李正伟、张叶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相焕育,王激抨,李正伟,张叶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2民初2867号原告相焕育。原告王激抨。被告李正伟,出生年月不详,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被告张叶红,出生年月不详,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相焕育、王激抨与被告李正伟、张叶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相焕育、王激抨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相焕育、王激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相焕育、王激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保全费400元,合计535元,由原告相焕育、王激抨负担。审 判 长 董树林代理审判员 张 威人民陪审员 史建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