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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民终12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向林与滨海县东坎镇友好社区居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向林,滨海县东坎镇友好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终12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向林,女,汉族,1949年10月30日生,住滨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昌豹,由滨海县东坎镇友好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滨海县东坎镇友好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滨海县东坎镇友好小学院内。法定代表人:侍德成,该居委会副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茂忠,滨海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李向林因与被上诉人滨海县东坎镇友好社区居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2015)滨民初字第1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李向林因与滨海县东坎镇友好社区居民委员会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李向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2015)滨民初字第1256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李向林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李向林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李向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施兆军代理审判员  梁 悦代理审判员  仇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