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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马骏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俊

案由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702刑初578号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俊,男,1965年2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23031965********,回族,住松原市宁江区。曾因殴打他人,于2010年8月8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于2016年6月13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6年6月29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公诉刑诉(2016)5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俊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明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6日,被告人马俊采取欺骗手段在松原市雅兴网络印章储存有限公司伪造了由长春高斯达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的吉林华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章一枚,并以吉林华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的身份,使用该枚伪造的印章,进行民事诉讼。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马俊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相关书证,认为被告人马俊的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条第二款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马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马俊的供述;证人李某峰、陈某安、王某春、张某哲、但某的证言;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办案说明;提取笔录;法人执照及年检报告;鉴定意见等书证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俊违反公司正常活动,非法制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人马俊能够自愿认罪,属有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马俊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马俊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松原市宁江区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愿意对其实施监管的考量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俊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员 路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德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