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4)乌执字第1231号申请执行人郭强,男,汉族,个体。被执行人乌兰巴雅尔,男,蒙古族,乌审旗蒙古族第二中学。本院在执行郭强申请执行乌兰巴雅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乌民初字第9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1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过程中经我院五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因本案履行时间过长,并且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2013)乌民初字第93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若不按时履行协议内容时,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文 旭
审判员 郑 玉 滨
审判员 哈斯达来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斯 庆 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