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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3执9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955泗阳浙阳新型保温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南京明慧创展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泗阳浙阳新型保温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南京明慧创展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03执9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泗阳浙阳新型保温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泗阳县经济开发区东区深圳路33号。法定代表人赵金法,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南京明慧创展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顶山街道浦珠中路292号。法定代表人王明,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泗阳浙阳新型保温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明慧创展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5)都商初字第006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泗阳浙阳新型保温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亦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兆华代理审判员  孙红芳代理审判员  刘云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笛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