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4民初447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一维塑料厂诉被告新疆金圣天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侯素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一维塑料厂,新疆金圣天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侯素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4479号之二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一维塑料厂,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卡子弯村一队。经营者:张义先,女,1963年1月14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权,新疆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金圣天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红庙子路西六巷兴乐三巷2780号。法定代表人:侯杰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吉亮,男,1981年4月11日出生。被告:侯素勤,女,44岁。本院受理的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一维塑料厂诉被告新疆金圣天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侯素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追加被告,九十天内无法审结,该案已不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一维塑料厂诉被告新疆金圣天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侯素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陈彦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泓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