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002民初18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涛与官超、陈大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涛,官超,陈大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02民初1828号原告王涛,男,1997年3月21日生,汉族,住廊坊市永清县。被告官超,男,1989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被告陈大志,男,住廊坊市广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涛与被告官超、陈大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涛因尚在治疗中,无法确定赔偿数额,故申请中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涛中止审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张莉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焦艳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