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民终11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许可因与被上诉人闫志军、王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某,闫某军,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民终11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某,男,1986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某军,男,197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现住黑山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198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山县。上诉人许某因与被上诉人闫某军、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5)黑励民初字第01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许某于2016年10月1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许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许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门 辉审判员 王 盈审判员 胡占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暴思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