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02执3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李晶晶犯诈骗罪执行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晶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02执399号被执行人李晶晶,曾用名李冬梅,女,1991年2月3日出生于辽宁省大石桥市,住辽宁省大石桥市。关于被执行人李晶晶犯诈骗罪执行罚金一案,本院作出(2016)辽0702刑初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晶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的(2016)辽0702刑初7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春海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苏锦元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