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422民初9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陈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422民初925号原告陈某,女,汉族,住大埔县。被告黄某,男,汉族,住大埔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以其与被告黄某的离婚纠纷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按规定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李其武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骆 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