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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5执字23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张学兵与XX全、吴寄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兵,XX全,吴寄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字2386号申请执行人:张学兵,男,1973年10月25日出生,住铜陵市。被执行人:XX全,男,1971年1月8日出生,住铜陵市。被执行人:吴寄慧,女,1974年7月16日出生,住铜陵市。关于张学兵与XX全、吴寄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原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现因行政区划调整更名为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705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XX全、吴寄慧的银行存款19891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跃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