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8民初20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与杨江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维仕担保有限公司,杨江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8民初2012号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850号创新大厦1801室,组织机构代码69708755-5。法定代表人:廖世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川,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江波,男,汉族,1983年11月20日出生,住陕西省华阴市。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江波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款21743.69元(其中本金20222.24元,拖欠利息1014元,扣款失败手续费200元,罚息307.4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8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13日采用录音录像方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6月26日,被告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贷款方),杭州维仕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服务方),维仕担保有限公司(担保方)签署了《个人消费信托贷款及服务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贷款26000元,贷款期限为36个月,贷款月利率为1.3%;违约金为7800元。原告为被告本合同项下所欠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被告陆续分期还款。后因被告逾期还款,合同予以解除。2014年9月2日,原告为被告代偿21743.69元(其中本金20222.24元,拖欠利息1014元,扣款失败手续费200元,罚息307.45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江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款21743.69元。二、被告杨江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7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9元,由被告杨江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蓝钦如人民陪审员 孙 伟人民陪审员 杨荷琴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徐雁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