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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30民初3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承军与裴永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道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承军,裴永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230民初335号原告:刘承军,男,197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洪江市。被告:裴永友,男,1984年5月6日出生,侗族,农民,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原告刘承军与被告裴永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承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裴永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承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裴永友偿还欠款7.1万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裴永友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下半年,被告裴永友从原告刘承军处借款7.1万元用于支付挖掘机租赁款,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还款日期届满后,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不肯偿还借款,其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被告裴永友既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原告进行了举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及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借条系原件,该证据的来源及形式符合法律规定,能证明原告的举证目的,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裴永友以支付债务为由,向原告刘承军借款7.1万元,原告依约向被告出借了款项,被告亦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并承诺于2015年2月16日前向原告偿还5万元,余款于2个月内付清。但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依约完全履行还款义务(仅向原告偿还了0.3万元),已构成违约。本案欠款事实清楚,但欠款数额应为6.8万元,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7.1万元的诉请,不予支持。关于原告在诉状事实与理由部分中陈述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处理。由于本案系自然人之间的借款纠纷,且本案当事人对涉案借款的利息未约定,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利息的诉请,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裴永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刘承军偿还借款本金6.8万元;二、驳回原告刘承军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裴永友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75.00元,由被告裴永友负担1500.00元,原告刘承军负担7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廖勇奇人民陪审员  蒋思芳人民陪审员  陆友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洋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中有关质量、期限、地点或者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履行。(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四)价格约定不明确,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履行;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参照市场价格或者同类物品的价格或者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履行。合同对专利申请权没有约定的,完成发明创造的当事人享有申请权。合同对科技成果的使用权没有约定的,当事人都有使用的权利。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