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5行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姚成俊与息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成俊,息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行 � � 裁 定 书(2016)豫1525行初96号原告姚成俊,男,汉族,1941年4月出生,住息县。被告息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息县五一中路。法定代表人任仲宝,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成俊诉被告息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姚成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成俊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袁如新审判员 孟凡吾审判员 张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 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