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925民初36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刘亚东与朱宏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东,朱宏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5民初3630号原告:刘亚东,居民。被告:朱宏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亚东与被告朱宏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亚东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亚东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亚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亚东负担。代理审理员孙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嵇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