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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执恢3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周其荣与柯燕燕、宋立明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其荣,柯燕燕,宋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恢398号申请执行人周其荣。被执行人柯燕燕。被执行人宋立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荣民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返还苗绳19580根、泰山-350型带拖盘拖拉机一台。经查,标的物已无法执行原物且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为此,应裁定终结(2015)荣民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权利人可另案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民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宁小杰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