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民初第75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原告与被告祁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第7565号原告:董某某,女,汉族,1985年11月21日出生,无业,住西安市碑林区书院门。被告:祁某,男,汉族,1985年6月28日出生,无业,住西安市碑林区兴庆路八十号18楼。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938减半收取,429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雷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