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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81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王红革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革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381刑初170号公诉机关偃师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红革,男,出生于1996年1月27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山西省运城市夏县。因涉嫌强奸罪于2016年5月10日被偃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偃师市人民检察院以偃检诉刑诉(2016)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红革犯强奸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偃师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段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张某、被告人王红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红革系山西省运城市夏县庙前镇文家庄村张某及其妻段某的表侄,2013年春季左右开始受雇于张某夫妇在偃师市高龙镇区菜市场经营的馒头店打工。平时王红革与张某夫妇分别居住在该馒头店二楼用木板隔断的外间和里间,所留过道处只悬挂一块半截布帘进行遮挡。2015年9月的一天夜里23时许,被告人王红革乘张某回山西老家、段某独自一人在房间睡觉之机,闯入段某房间,强行与段某发生性关系。此后王红革以手机上有第一次和段某发生性关系时的录音、如不同意即把录音发送给段某的丈夫张某,乘张某外出之机,以此相威胁强行与段某发生性关系达五六次。2016年3月1日晚,王红革再次乘张某外出、段某与女儿在房间睡觉之机,欲对段某实施奸淫,因段某女儿惊醒,王红革害怕被发现遂停止奸淫行为,后睡着在段某床上,凌晨2时许被打牌后回家的张某发现,从而得知王红革多次强奸段某的事实。后经中间人说和,王红革家人先后给付张某家人现金25000元,双方保证不将此事说出去,后张某认为王红革给钱后未守信用,于2016年4月5日报案。2016年5月9日,王红革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理案件登记表,被害人段某的陈述,证人张某、王某证言,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保证书等书证,年龄证明、抓获证明及被告人王红革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和辩解等。经当庭质证无误,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红革违背妇女意志,采用威胁等手段长期多次对同一妇女实施奸淫,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情节恶劣。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该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红革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0日起至2026年5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鲍红霞人民陪审员  田红梅人民陪审员  王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周晨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