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5民初38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永春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荣炜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春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荣炜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5民初3816号原告:永春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春县五里街镇华岩社区居委会华福路。法定代表人:杨文杰,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平。被告:刘荣炜,男,汉族,1993年6月6日出生,联系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港澳证件号码V137434(6)。本院在审理原告永春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荣炜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春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缴交诉讼费用,亦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永春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涂劲松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芳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