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72民初14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吴江市某天海进出口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嘉德信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某天海进出口有限公司,深圳市某嘉德信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2民初1409号原告:吴江市某天海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中山南路1729号上领大厦801室。法定代表人:倪某海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素芳,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某嘉德信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黄阁路441门牌号天安数码城创业园1号大厦A901-2。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某天海进出口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某嘉德信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在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之前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原告也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江市某天海进出口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常维平审 判 员 翟 新代理审判员 徐春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思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