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404刑初4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陈雷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雷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04刑初470号公诉机关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雷,无业。2010年4月15日因赌博被罚款五百元;2012年6月2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2月15日刑满释放;2015年9月24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二日;2016年4月28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5月11日因吸毒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16年8月2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6年9月23日被释放,同日因吸毒被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9月29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诉刑诉(2016)3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雷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宏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陈雷经事先商量于2016年4月10日晚,在本市天宁区采菱公寓56幢丙单元楼下,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虞某炳贩卖甲基苯丙胺(××)0.8克,所得赃款用于抵偿债务。案发后,被告人陈雷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未到庭证人虞某炳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雷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陈雷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又犯贩卖毒品罪,从重处罚。被告人陈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雷犯贩卖毒品罪;是毒品再犯,从重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9日起至2016年12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陈雷的犯罪所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施阳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叶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