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民终065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张世钟 与程明明、陈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2016)苏01民终06520号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关于上诉人张世钟、程明明因与被上诉人陈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你院审理后作出(2016)苏0111民初56号民事判决,张世钟、程明明不服你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已下达(2016)苏01民终6520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你院重审,望你院重审时应注意以下问题:一、关于一审程序问题。你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一审卷宗中未发现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笔录或材料,卷宗中也未见由你院院长批准的相关材料。因此,一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本案发回后,你院应依法处理。二、本案发回后,你院在重审期间,应从案结事了、化解矛盾的角度出发,加大调解力度,平衡双方利益,力争本案调解结案。以上意见供你院重审时参考。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