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427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杨某、林某甲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林某甲,赖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427刑初176号公诉机关沙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曾用名杨明前,男,1984年1月15日出生于四川省蓬安县,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四川省蓬安县。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沙县看守所。辩护人XX福、朱启兰,福建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林某甲,曾用名林军生,男,1986年11月6日出生于江西省南康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西省南康市。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4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沙县看守所。被告人赖某,男,1991年11月19日出生于江西省南丰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西省南丰县。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沙县看守所。沙县人民检察院以沙检公刑诉(2016)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林某甲、赖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生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XX福、被告人林某甲、赖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26日23时许,沙县公安局凤岗派出所民警对被告人林某甲、杨某、赖某和刘庭贵(另案处理)等人经营与管理的沙县金缘休闲会所进行检查时,当场查获李某甲与邓某乙、李某乙与林某乙、黎某与邓某甲在会所内以428元的价格进行卖淫嫖娼,金缘休闲会所抽取228元的事实。2016年1月26日晚上,被告人杨某在沙县金缘休闲会所被沙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同年1月27日下午,被告人赖某在去沙县公安局凤岗派出所送饭时被派出所民警抓获。同年4月6日晚上,被告人林某甲在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市蓉江城区星云时尚宾馆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刑侦大队抓获。到案后,被告人林某甲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林某甲、赖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卖淫共计3人次,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被抓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杨某是沙县金缘休闲会所的保安,不是经营者和管理者。当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的卖淫人次为2人次。被告人杨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系初犯,具有坦白、自愿认罪等从轻处罚的情节。希望对被告人杨某适用缓刑。被告人林某甲、赖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6日23时许,沙县公安局凤岗派出所民警对沙县金缘休闲会所进行检查时,当场查获李某甲与邓某乙、李某乙与林某乙、黎某与邓某甲在会所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被告人杨某、林某甲、赖某作为沙县金缘休闲会所的工作人员,明知会所内有卖淫嫖娼活动仍然对卖淫嫖娼人员予以容留。2016年1月26日晚,被告人杨某在沙县金缘休闲会所被沙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次日,被告人赖某在去沙县公安局凤岗派出所送饭时被派出所民警抓获。同年4月6日,被告人林某甲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林某甲、赖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证实被告人杨某、赖某、林某甲的基本身份情况,案发时三被告人均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2016年1月26日23时许,沙县公安局民警对沙县金缘休闲会所检查,发现907、908、910房间各有一对男女裸露,六名人员经询问承认了在包厢内进行性服务的违法事实。公安民警在一楼大厅抓获一名男子杨某。3.视频资料、视听资料说明书,证实沙县公安局对沙县金缘休闲会所检查的情况。4.证人黎某证言,证实其在2016年1月13日到沙��金缘休闲会所上班。其上班时楼下上班的小姐对其说,卖淫的钱和金缘休闲会所对半分。其一共拿了4000元左右,现金拿了500至600元,银行卡上打了有3000多元。金缘休闲会所的服务有全套,精油开背,按摩推拿三种。全套428元,精油开背90元,按摩推拿70元。其做全套的能得200元钱,其他的服务能够得一半的钱。全套就是包括洗澡、精油开背、按摩推拿、做爱。其之前在福州做按摩,听说到沙县金缘休闲会所上班能赚钱就从福州到沙县。其在上班期间有六个小妹,一个煮饭做卫生的阿姨,前台一个姓杨的,二楼的胖子,还有一个姓赖的男子。姓杨的在大厅上班,阿姨是专门煮饭做卫生的。姓赖的其看见他在上班,但不知道他做什么。胖子是带她们进房间介绍给客人挑选。平时几个小妹都在一楼的休息室等,有客人来了,对讲机会叫其到二楼去。��了二楼,胖子带他们进房间,客人会在房间挑小妹,挑完直接在房间服务。2016年1月26日21时许,其到沙县金缘休闲会所去上班。23时许其在休息室坐着的时候,对讲机叫了,其和休息室里的其他四个女子在林胖子的带领下一起到沙县金缘休闲会所2楼的910房间。进了房间之后有一个头发有点秃的男子选中其。之后其将门关上,其叫他脱衣服,其自己也将衣服脱了,那名男字趴在浴室的水床上,其用乳房帮他洗背上。洗完擦干之后其叫他躺到床上去,之后说其月经来了,不能做爱。他没办法叫其帮他推背,之后他就趴在床上,其用嘴含着水帮他推背。其还在推背的时候,警察就进来了,二人被抓获。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证人黎某辨认嫖娼人员邓某甲;辨认在金缘休闲会所一楼大厅前台上班的男子系杨某;辨认胖子系林某甲;辨认姓赖的男子系���某。6.证人邓某甲证言,证实2016年1月26日23时许,其和林某乙、邓某乙到沙县小吃城金缘休闲会所,到吧台时是一个短发较胖男子来接待他们。他们问他有没有小姐,他说有,之后一个较胖男的带他们上二楼。他们进了二楼910房间里等。过了一会儿,那个带他们上楼的男子就带了5个小姐,他说全套服务428元。他们三个人每人挑了一个,林某乙、邓某乙带着各自的小姐离开了。其挑了一个身材丰满的穿黑色连衣裙留在910房间里。她将门关好后说半套是428元,全套是700多元,其和她说只要做半套就好。叫其脱衣服,然后她自己也脱光衣服,其趴在浴室的水床上,她用乳房帮其洗后背,洗完后用浴巾擦干身体,她叫其躺在床上,因为其喝了酒很难受不想做。其就趴在床上叫她帮推油,她用嘴含着水在其背上吸来吸去。后来公安人员将其抓获。7.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证人邓某甲辨认在沙县金缘休闲会所二楼接待的人系林某甲;辨认当晚接在前台接待的人员系杨某;辨认卖淫人员黎某。8.证人李某甲证言,证实其系沙县金缘休闲会所的小姐,在会所里卖淫。2016年1月初的一天,其一个人从湖北荆州到沙县金缘休闲会所。沙县金缘休闲会所共有六名卖淫女,一名负责做饭做卫生的阿姨,两名负责日常管理的男服务员。其中一名男服务员外号叫“胖子”,另外一名其叫“杨虎”。上班的时候,其和其他卖淫女都在休息室侯客,有客人来了会有人通过对讲机告诉他们,她们就去让客人挑选去接客。胖子和杨虎知道她们在会所内卖淫。还有一个姓赖的男子也有负责会所的管理,他一般都在一楼负责接待客人。姓赖的男子、胖子和杨虎都知道他们在会所卖淫。胖子和杨虎一起管理金缘休闲会所。他们两人一��在一楼前台接待客人,另外一人在二楼接待客人。他们两人没有固定谁在一楼谁在二楼,有时会互换。在前台的那个人还负责收银。其不知道也没见过沙县金缘休闲会所的老板。全套服务价格428元,其得200元,剩下的228元由负责收银的男服务员拿走作为会所的盈利。2016年1月26日23时许,其在沙县金缘休闲会所一楼休息室等候,当时休息室里还有另外四名卖淫女。这时有人通过对讲机让其和另外四名卖淫女一起到二楼910号房间。其进房间后看到“胖子”和三名男客人在房间里。其和另外四名在卖淫女一起站在那三名客人面前让他们挑选。其被一名头发较长的男子选中。其把男子带到907号房间。到了房间后,其先帮那个男子把衣服脱了,并把自己的衣服脱了。其让男子躺到按摩床上,帮那个男子洗澡,用乳房帮他洗胸部和背部。洗完澡后其和男子一起到床上���帮男子戴好避孕套后开始为他口交。其正在口交的时候听到门口有敲门的声音。其开门后民警将二人抓获。9.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证人李某甲辨认负责管理金缘休闲会所的男子“杨虎”系杨某;辨认负责管理金缘休闲会所的“胖子”系林某甲;辨认负责接待客人的姓赖的男子系赖某;辨认嫖娼人员邓某乙。10.证人邓某乙证言,证实2016年1月26日23时,其和邓某甲、林某乙到沙县金缘休闲会所,有个中等身材的男服务员在前台接待,邓某甲和林某乙去前台和男服务员说好,其在稍远的地方等。过了一会儿三人一起上二楼,有个较胖服务员在二楼等,把他们三个带到910房间,有五个卖淫女给他们挑选,其挑中一个穿粉红色裙子的20多岁长头发的卖淫女,林某乙和邓某甲也各自挑了一个。其点了全套,指乳推、口交、发生性关系。卖淫女带其到907房间,卖淫女说全套428元。她帮其脱衣服,并把自己衣服脱了。卖淫女让其躺到按摩床上后帮其洗澡帮其乳推。洗完澡后其和卖淫女一起到床上。卖淫女拿出避孕套帮其带上并为其口交,还没发生性关系。其听到门口有人敲门,就到浴室取下避孕套并把避孕套扔进抽水马桶,冲掉避孕套后警察就进了房间。11.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证人邓某乙辨认在金缘休闲会所前台接待的服务员系杨某;辨认在金缘休闲会所二楼接待的男服务员系林某甲;辨认卖淫人员李某甲。12.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2015年11月中旬,其自己去沙县金缘休闲会所应聘。第二天晚上8时许,其去金缘休闲会所上班。沙县金缘休闲会所的老板其不知道叫什么名字。其见过一、两次,年龄五十多岁,身高165厘米左右。会所有五六个小妹,吧台服务员主要负责接待客人,开门���收银等。服务员林胖子主要负责带客人去房间,安排她们去接客人(就是和客人发生性关系),还有负责看管会所的门。2016年1月26日23时许,其在会所上班。会所男服务员林胖子在对讲机里叫她们到二楼,其和其他卖淫女到了二楼910号房间内,她们到了房间后看到有三名中年男子还有林胖子。有一名穿深色外套中年男子选中其,其带他去908号房间内。其去1楼技师房间拿了1瓶润滑液等物品后回到908号房间。其叫那名穿深色外套中年男子脱衣服,其也把衣服脱光,其将男子到房间内的水床上洗澡,并发生性关系。之后警察就来了。会所向客人提供按摩、精油开背、全套三种服务,价格分别70、90、428元。钱都是在前台讲好的,提供性服务428元,客人付428元,200元给卖淫的,剩下的会所收走。1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证人李某乙辨认在金缘休闲会所前台上班的男服务员系杨某;辨认在金缘休闲会所让其接待客人的林胖子系林某甲;辨认在金缘休闲会所负责接待客人的小赖系赖某;辨认嫖娼人员林某乙。14.证人林某乙证言,证实2015年1月26日23时许,其和邓某甲、邓某乙到沙县金缘休闲会所吧台,并问吧台男服务员有没有小姐,服务员跟他们说有小姐,什么服务都有。男服务员就用对讲机喊,喊完以后二楼有人到消防通道门接他们。吧台服务员叫他们往楼梯方向走。他们往二楼的楼梯走,到二楼过程中有经过一道消防通道门,当时他们上二楼的时候门已经打开,下来一个较高的男服务员带他们去二楼,说发生性关系要428元,他们说可以。一楼的服务员知道二楼有性服务。他们到了二楼910号房间,过了一会儿那名较高男服务员带了五名小姐到他房间,其挑了一名较高的女子,那名���子其带到908号房间。那名较高的女子出去拿东西后回到房间,叫其把衣服脱掉,那名女子也把自己的衣服脱光。他们到房间内水床上洗澡,洗完澡后二人发生性关系,其把避孕套扔到厕所冲掉了,之后警察将他们抓获。1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证人林某乙辨认卖淫人员李某乙;辨认当日在吧台上班的服务员系杨某;辨认带其去二楼谈价格的服务员系林某甲。16.被告人杨某供述,其从2015年10月份开始到在沙县金缘休闲会所上班。其在金缘休闲会所门口看到招聘信息后去应聘,当时有一个女子接待其,对方答应给其每个月三千块钱,其就答应在那上班。会所有三个男服务员,有其本人、小赖、林胖子和三个女服务员,其中一个叫“小航”的女服务员,其应聘的时候就是她接待的。另外两个负责搞卫生。会所股东其只知道一个余总,沙���本地人,光头。他隔一段时间就会到会所一次,其听会所里的阿姨聊天的时候说他就是这里的老板,听她们说老板姓余的。其在那里上班有三四个月,工资拿现金按月结算。其和小赖在一楼大厅,小赖负责接待客人,其负责维护场所秩序,小赖接待客人来不及的话就由其安排客人先在大厅等候,林胖子在二楼负责叫小妹出去接待客人。他们平时用对讲机进行沟通。会所提供推拿、精油开背和全套服务,推拿70元,精油开背90元,全套服务价格其不知道。如果客人到场所有小赖带客人到二楼谈价格,谈完价格就由林胖子通知小妹到客人面前让选择,选完小妹就带客人去包厢给他们提供服务。案发当天几个客人由小赖用对讲机跟林胖子说有客人来要安排小妹,他就把客人带到二楼。民警检查的时候,小赖在前台上班,民警一来时他好像上厕所了,上班期间也有接待客人。17.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杨某辨认韩奇英系搞卫生和发工资的阿姨;辨认余青生系沙县金缘休闲会所的老板;辨认林胖子系林某甲;辨认在金缘休闲会所和其一起负责一楼的服务员小赖系赖某;辨认沙县金缘休闲会所。18.被告人林某甲供述,证实2015年9月份,其在江西南康老家时,刘庭贵打电话叫其到沙县金缘休闲会所上班,一个月给其四千五的工资,其同意后就到沙县金缘休闲会所上班。其到沙县金缘休闲会所以后刘庭贵告诉其平常只要负责接待到会所消费的客人,把小妹带给客人让客人挑选,并给客人介绍场所内都有些什么服务和各种服务的消费价格。其去上班期间小妹多的时候有十几个,少的时候也有五六个。其在上班期间每天接待的客人多的时候有三十多个。场所内就只有全套服务,就是小妹���客人提供性服务。全套服务的价格是428元,如果客人要多做一次爱是598元。场所的老板是余共华。金缘休闲会所的工作人员有其本人以及赖某,杨某、韩奇英以及两个搞卫生的阿姨。平常负责管理场所的是刘庭贵,负责购买物品及负责给场所的小妹以及服务员开工资,他给小妹开工资用支付宝转账,给其和赖某开工资的时候都是拿现金。刘庭贵还交代其如果前台没有用对讲机叫接待客人,一楼到二楼之间的铁门就不要打开。原因是刘庭贵有跟其和前台的服务员说场所内有提供性服务,如果前台没有叫就不能开门,因为怕警察来查。如果场所内的小妹不够的话刘庭贵就会再招一些新的来,招来的小妹由他负责管理。赖某也是场所的服务员,平常有客人来的话他就会用对讲机说有客人来了让其接待一下,如果客人有问都有什么服务的话,也会跟客人介绍场所内的服务内容和各种服务的价格。杨某负责安保,但是如果忙不过来或者他自己的朋友来消费的话他就会去接待客人,并用对讲机联系其去接待。他也知道场所内是提供性服务,因为刘庭贵拿对讲机给他们用的时候有说过。其有一个对讲机,赖某和杨某前台共用一个对讲机,小妹的技师房以及收银台各一个对讲机,他们平常用对讲机来沟通并接待客人,给客人提供性服务。收银台原来在一楼,后来改到二楼,负责收钱的人是韩奇英。她还负责给做饭。余共华有什么事情直接跟刘庭贵说,刘庭贵再交代他们去做。会所法人代表是秦泽宗,股东其确定有余共华,刘庭贵是不是股东其不确定,秦泽宗每个月也有拿三千块,他负责水电不知道没有股份。19.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林某甲辨认韩奇英系在会所收银的人;辨认金缘休闲会所��老板“余青生”系余共华;辨认和其一起上班的赖某、杨某;辨认刘庭贵;辨认沙县金缘休闲会所。20.被告人赖某供述,证实2015年11月26日下午,其到沙县小吃城金缘休闲会所应聘,一名叫老刘的中年男子接待其。老刘对其说其在金缘休闲会所一楼上班,如果有客人就叫客人去二楼,每个月工资三千元人民币,包吃包住,每个月休息三天,其同意了,第二天下午其就过去上班了。其在沙县金缘上班到12月中旬。其主要负责接待客人,如果有客人来就叫客人去二楼。会所有其和一楼吧台杨哥、服务员林胖子、老刘、三个搞卫生阿姨、还有小妹,其主要负责接待客人,如果有客人就叫客人去二楼。一楼吧台杨哥要负责接待客人,服务员林胖子主要负责在二楼接待客人。老刘负责什么其不清楚,工资是老刘直接拿现金给其。三个阿姨负责搞卫生。其��班一个月左右后就知道金缘休闲会所给客人提供全套服务。全套服务就是给客人提供性服务。杨某知道会所有提供性服务,因为客人平常有问有没有全套服务,他们就会让客人去二楼,用对讲机给林胖子说有客人,让他叫小姐出来。因为平常客人有来的时候会问杨某有什么服务,杨某有跟客人讲会所内都有提供些什么服务,他应该知道会所内有性服务。2016年1月27日下午,老刘说有几个卖淫女被凤岗派出所抓获,叫其送衣服和吃的,送完给其结工资走人。其带着女性衣服和吃的去凤岗派出所,碰到一个民警,问其是不是赖某,其说是,其就被民警抓到派出所做笔录。21.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赖某辨认刘庭贵系招聘其上班和发放工资的人;辨认二楼负责接待客人的“林胖子”系林某甲;辨认在一楼前台负责接待客人的服务员“杨哥”系杨��;辨认沙县金缘休闲会所。22.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2015年11月12日至2016年1月26日间,刘庭贵通过支付宝转账共计转账给李某乙28910元。23.房屋租赁协议书,证实2010年7月30日,余青生承租沙县麻公岭安置小区1号楼1层,租期从2010年11月1日至2016年10月30日。24.内资企业登记表,证实沙县金缘休闲会所在2013年7月19日至2016年1月28日登记的投资人为秦泽宗,经营范围为足浴服务。25.沙县公安局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证实2016年1月26日23时40分许,沙县公安局凤岗派出所民警对沙县金缘休闲会所进行检查的时候发现该会所的910、908、907包厢内各有一名女性和一名男性身体裸露。经过口头询问这些人分别是黎某、李某乙、李某甲、邓某乙、邓某甲、林某乙,以上人员在民警的询问下承认了在包厢内进行性服务的违法事实。后民警在对��楼进行检查的时候发现大厅内有一名男性,经口头询问该男子系杨某,其自称是在该会所上班的服务员。随后民警依法将涉嫌违法的黎某、李某乙、李某甲、邓某乙、邓某甲、林某乙、杨某等人口头传唤至沙县公安局凤岗派出所进一步调查询问。2016年1月26日,杨某被带至派出所后,审查过程中民警发现赖某有重大作案嫌疑。次日下午,一名男子给杨某等人送饭,民警发现该男子是赖某,将其传唤至办案区。赖某承认了其犯罪事实。26.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刑侦大队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4月6日22时40分许,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刑侦大队公安民警在南康市蓉江城区星云时尚宾馆将被告人林某甲抓获。27.沙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6年1月27日,沙县公安局对卖淫嫖娼人员李某甲、邓某乙、黎某、邓某甲、李某乙、林某乙进行行政处��。2011年9月28日,杨某因用甩骰子赌博,被沙县公安局查获,不予行政处罚2015年11月3日,被告人林某甲因没办理暂住证被沙县公安局处以警告。18.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证实被告人赖某无前科。关于被告人杨某辩护人称当天查获的卖淫嫖娼人数认定为2人次的辩解。经查,2016年1月26日,公安机关查获的3对男女均是以性交易为目的进行的交易,二人间的性行为是否已经实际发生或完成不影响卖淫嫖娼行为的性质。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林某甲、赖某容留他人卖淫嫖娼活动三次,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甲、赖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林某甲、赖某均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杨某、林某甲、赖某各自具备的量刑情节,决定对被告人杨某、林某甲、赖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7日起至2016年11月2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内向本院交纳。)二、被告人林某甲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6日起至2017年1月5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内向本��交纳。)三、被告人赖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7日起至2016年10月2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余长烜人民陪审员  罗邦旭人民陪审员  邱惠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译附:有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