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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5执15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通辽市奈曼农村合作银行与蒋凤霞、庞玉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辽市奈曼农村合作银行,蒋凤霞,庞玉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5执1593号申请执行人通辽市奈曼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姜树林,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蒋凤霞,女,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庞玉峰,男,1982年3月3日出生,汉族,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通辽市奈曼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蒋凤霞、庞玉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通辽市奈曼农村合作银行同意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奈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通辽市奈曼农村合作银行发现被执行人蒋凤霞、庞玉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丽芳审判员  孔德志审判员  宝银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庆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