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2民初11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红安县财政局与湖北中雅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红安县财政局,湖北中雅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2民初1128号原告红安县财政局。负责人李国彬,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长英,湖北实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湖北中雅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越燕,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红安县财政局与被告湖北中雅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受理后,原告红安县财政局于同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红安县财政局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红安县财政局撤诉。本案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红安县财政局负担。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尹红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