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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3民初41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朱汉武与武汉市景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汉武,武汉市景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4146号原告:朱汉武,男,1958年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名照,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源源,男,1983出生,汉族,武汉德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武汉市景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169号大唐新都一期A座4楼。法定代表人:龙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凯、施敏,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受理的原告朱汉武与被告武汉市景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朱汉武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汉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汉武撤回起诉。减半后案件受理费5元免交。审判员  范正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施圣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