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21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尹秀平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秀平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521刑初150号公诉机关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秀平,男,1963年1月9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通化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1日被通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9月8日被通化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检察院以通县检刑检刑诉[2016]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秀平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于丽娜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宝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秀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通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尹秀平驾驶吉EFP7**号两轮摩托车由通化县英额布镇去往通化县金斗乡,行驶至沈长线28KM公路处,由于操作不当,摩托车倒地,发生交通事故。后他人拨打电话报警。当日15时51分,民警在通化县人民医院提取尹秀平静脉血液5mlx2支。经鉴定该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4.2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被告人尹秀平于案发当日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尹秀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并有物证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发破案报告、抓获经过、坦白说明、无前科劣迹证明、车辆信息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等书证;乙醇检测报告;现场勘验笔录;证人杨某、尹某的证言;被告人尹秀平的供述笔录等证据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尹秀平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尹秀平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第七十二条缓刑、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考验期限、第五十二条罚金、第五十三条罚金的执行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尹秀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于丽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邹 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