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民辖终6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高立官诉涨潮 、福建汇通正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立官,张潮,福建汇通正业投资有限公司,高立清,高立峰,高立强,衡阳市宏涛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辖终6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立官,男,196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潮,男,197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原审被告:福建汇通正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西环北路80号山海观花园A#楼1002单元。法定代表人:高立官。原审被告:高立清,男,197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审被告:高立峰,男,197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审被告:高立强,男,197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审被告:衡阳市宏涛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两路口138号。法定代表人:高立清。上诉人高立官因与被上诉人张潮、原审被告福建汇通正业投资有限公司、高立清、高立峰、高立强、衡阳市宏涛房地产有限公司合作协议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2民初34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高立官上诉称,本案系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纠纷所涉主要事实发生在合同履行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且为了开发本案争议的医院项目,福建汇通正业投资有限公司的主要经营地已经搬至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原审裁定因福建汇通正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在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而认定享有管辖权明显不妥。高立官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审理。张潮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合作协议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福建汇通正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在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依法具有管辖权。高立官关于福建汇通正业投资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地已经搬至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的上诉理由并无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霞审 判 员 缪 羽代理审判员 魏 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亚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