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4执1411号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华埠信用社,住所地开化县华埠镇解放路******号。法定代表人吾幸桃。被执行人查德荣,男,1968年6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开化县。被执行人尤爱贞,女,1970年5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开化县。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华埠信用社与查德荣、尤爱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6)浙0824民初11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0月10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履行能力。截止2016年10月13日,被执行人尚欠被执行人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计付),案件执行费29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824执141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瑞标
审判员 朱 敏
审判员 伍秋林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