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执56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杨潮之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红璐,杨潮之,单德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5695号申请执行人:陈红璐,女,1967年3月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杨潮之(陈红璐之子),1989年5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单德双,男,1965年7月1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陈红璐、杨潮之与被执行人单德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78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主文确定:单德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陈红璐、杨潮之办理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1号院11号楼1层5-109号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陈红璐、杨潮之于2016年9月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单德双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单德双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履行配合办理房屋过户的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予强制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1号院11号楼1层5-109号房屋过户至陈红璐、杨潮之名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晓明审判员 赵 乾审判员 陈 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柏 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