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03刑5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03
案件名称
刘明安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明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03刑540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明安,男,197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2010年2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5年9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盗窃犯罪,2016年4月1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谢庄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16年4月25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阳市公安局谢庄分局执行逮捕。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6)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明安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美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明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份,被告人刘明安窜至南阳市卧龙区谢庄乡刘庄村刘庄组,趁史某家中无人,进入室内将红色五羊牌电动车盗走。后被人发现,刘明安又通过同村村民柳某将车归还被害人。经鉴定,五羊电动车价值500元。2016年的1月,被告人刘明安酒后进入南阳市卧龙区谢庄乡派出所对面小卖部内,将刘某的白色华为手机盗走。后被人发现,刘又通过同村村民袁贵团将手机归还被害人刘某。经鉴定,华为手机价值800元。随后,刘明安又窜至谢庄街夏某家,欲盗窃财物,被夏某发现,刘盗窃未遂后离开。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明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13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明安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要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明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份,被告人刘明安窜至南阳市卧龙区谢庄乡刘庄村刘庄组,趁史某家中无人,进入室内将红色五羊牌电动车盗走。后被人发现,刘明安又通过同村村民柳某将车归还被害人。经鉴定,五羊电动车价值人民币500元。2016年1月,被告人刘明安酒后进入南阳市卧龙区谢庄乡派出所对面小卖部内,将刘某的白色华为手机盗走。后被人发现,刘明安又通过同村村民袁贵团将手机归还被害人刘某。经鉴定,华为手机价值人民币800元。随后,刘明安又窜至谢庄街夏某家,欲盗窃财物,被夏某发现,刘明安盗窃未遂后离开。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20160080受案登记表。证明刘明安被分局民警现场带回公安机关。(2)被告人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刘明安的年龄等基本情况,被告人刘明安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3)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刘明安在民警郭玉林、王辉在接群众报警后,将其抓获,经讯问,交代其作案犯罪事实。(4)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决书两份。证实被告人有前科的事实。2010年2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5年9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5)收据、接收证据清单。(6)指认现场照片。2、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刘某陈述:2016年1月份的一天下午,我正在谢庄派出所对面家里的小卖部里间包饺子,我女儿李飒在柜台玩电脑,这时候来了个男的,四五十岁,问我要20块钱,说是办身份证里,我不认识他,就不给他。等了一会儿他又在门口附近这几家要,都没有给他。后来他又到我店里问我要了几次,我说我又不认识你,凭啥给你钱。他说他叫刘明安,办身份证没钱,但是我还是没有给他。接着刘明安又说让我丈夫李宗如送他回家,我没有让我丈夫送。后来刘明安就走了。等到晚上的时候发现我的手机找不到了。我怀疑是刘明安偷的,因为我家里下午就没去过人。第二天有个人来我店里,拿着我的手机还我,说是刘明安给他的,让他还回来,他就还回来了。手机是华为4x,有收据。(2)被害人夏某陈述:2016年腊月份的一天晚上大概8点左右,我去谢庄街东头办点事,家里媳妇一个人在家,她去隔壁刘小涛那儿给儿子买东西,家里没人,但是卷闸门拉下来一半,离地大概一米四五左右。我正好回来,打开门看到家里客厅有个人。我问他干啥哩,他说走错门了。我说你是哪儿的。他说是刘庄的,我问他你是不是想偷我东西哩?他说不是的,走错门了。我准备揍他,后来他说他认识刘庄的史立伟,我跟史立伟比较熟,想想就算了,让他走了。等他走了以后我看了看屋里的监控,发现他进屋以后先推了推我的电动车,把电动车支架扶起来后又放下了,然后就往里屋走,这时候我就回来了。电动车有收据。(3)被害人史史某述: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就是2015年6、7月份,白天我没在家,我老婆在隔壁汇鑫超市上班,家里大门没锁,晚上七八点回去之后发现屋里的电动车不见了,就赶紧到隔壁超市查看监控。看监控发现下午五六点的时候有人进屋里把电动车推走了,这个人我认识,是毛田村柳树底的刘明安。当天晚上我就去他家找他。去了之后发现他家门锁着,就去他哥家,让他哥给他捎信要电车。然后我就回家了。过了两天,电车被刘庄村的刘振德送回来了,据刘振德说是刘明安的后爸找他说好话,让帮忙把电车送过来的。我看电车还回来了,也就没再追究。电动车是红色五羊的。3、证人证言(1)证人袁袁某言:2015年11月份,我接到谢庄派出所电话,说是谢庄乡水牛冲村东青龙沟刘刘某了一部手机,当时毛田村柳树底的刘明安在场,让我去询问是不是刘明安拿了手机。我就去刘明安家里问他,刘明安承认了,说是手机在柜台上放着,他就拿了。刘明安害怕被公安机关打击处理,就央求我帮他归还手机,我就帮他把手机归还到谢庄派出所了。(2)证人柳柳某言:2015年天还不算太热,大概六七月份的一天晚上,刘明安推着偷史史某电动车到我家,说让我帮忙把电动车还给史史某另外还给了我200元钱,说是让我过去还电车时别空手,让买点饮料和鸡蛋什么的。于是第二天早上我就推着刘明安给我的电车推到了史史某,还给了史史某电动车好像颜色是红色的。4、被告人刘明安供述和辩解:2015年距离过年还有一个月左右的时候,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喝酒喝多了,在谢庄派出所对面有一个小卖部,我把小卖部柜台上面的一个手机给拿走了。后来害怕被公安机关打击处理,我就托人把手机给送了回去。好像柜台里面有个小妮。后来托一个村的袁贵团把手机给送了回去。偷完手机后的当天晚上七八点的时候我路过谢庄街中学对面一家门口的时候看见屋里面的灯亮着,我以为有人打麻将就进去了,我刚进去就有一个男的回来了,他问我干啥呢?我说以为有人打牌。他问我是哪里人,我说是刘庄的。他问我刘庄认识谁?我说认识史立伟。可能他跟史立伟认识就让我走了。那个男的家门是开着的,没有人。没有拿东西。还有一次,大概2015年天还不是很热的时候,我酒后到刘庄村史史某找史史某他家的门开着,但是我没有见着人,看见屋里有一辆电动车,钥匙还在电车上,我就把电动车给骑走了,骑走了以后我把电动车放在了靳岗。后来听说史史某过监控看见是我把电车给推走了上我家要电车,我就托梁庄的柳柳某电车给史史某了回去。5、鉴定意见南阳市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对手机、电动车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宛龙价证鉴(2016)066号鉴定意见:手机价值人民币800元、红色五羊电动车价值人民币500元。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相互印证,被告人刘明安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明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30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刘明安的犯罪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明安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刘明安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盗窃数额、认罪态度、累犯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明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0日起至2016年11月9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邢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