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民初98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刘景晖与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景晖,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民初981-1号原告:刘景晖,女,198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立骏,上海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介休市义安镇。法定代表人:杨锦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保生,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媛媛,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景晖与被告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景晖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景晖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景晖自行负担。审判长 唐 璐审判员 张俊红审判员 曹轶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唯 更多数据: